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二號
聲 請 人 成元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李文章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二五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
書記官 劉碧輝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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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二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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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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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家企業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安│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叁萬陸仟伍佰柒拾│PA八0一四四四│ │
│ │司 │和分行 │ │肆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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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陸萬捌仟貳佰伍拾│ED00一0四七│ │
│ │利基金會陳俊良 │行 │ │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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