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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除字第 38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二號   聲 請 人 成元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李文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二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居家企業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安│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叁萬陸仟伍佰柒拾│PA八0一四四四│  │ │ │司        │和分行      │           │肆元      │九       │  │ ├─┼─────────┼─────────┼───────────┼────────┼────────┼──┤ │2│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陸萬捌仟貳佰伍拾│ED00一0四七│  │ │ │利基金會陳俊良  │行        │           │元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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