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一七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
書記官 高秋芬
~F5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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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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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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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00─│ │壹 │伍佰零壹│ │
│ │ │四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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