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一五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
代理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七一五號
公示催告,就
上揭
證券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分別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
書記官 王朝枝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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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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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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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壹萬玖仟零捌拾元│BR一八二九八二│ │
│ │公司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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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壹萬玖仟零捌拾元│BR一八二九八二│ │
│ │公司 │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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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萬玖仟零捌拾元│BR一八二九八二│ │
│ │公司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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