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一七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
代理人 張必瑋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六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法院
書記官 官碧玲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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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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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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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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