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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除字第 38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除字第三八二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9─NX─0 0000000號壹張(股數伍佰貳拾伍股)業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八八一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 該股票無效云云。 二、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九十一年催字第八八一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 ,聲請人應將前揭公示催告裁定全文內文登記於公報或新聞紙,而依聲請人所陳 報之新聞紙觀諸僅係登載遺失該股票之名稱、股數及張數,自應認聲請人並未將 前述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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