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除字第三八二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9─NX─0
0000000號壹張(股數伍佰貳拾伍股)業經
鈞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八八一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
該股票無效
云云。
二、
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九十一年催字第八八一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
,聲請人應將
前揭公示催告裁定全文內文登記於公報或新聞紙,而依聲請人所陳
報之新聞紙
觀諸僅係登載遺失該股票之名稱、股數及張數,自應認聲請人並未將
前述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