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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除字第 38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靜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桂玉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四五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0             │    │   │    │   │ ├─┼───────────────┼──────────────┼────┼───┼────┼───┤ │2│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00─│    │壹  │肆佰  │   │ │ │               │三             │    │   │    │   │ ├─┼───────────────┼──────────────┼────┼───┼────┼───┤ │3│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00000─│    │壹  │柒拾  │   │ │ │               │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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