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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度司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司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江慶鐘即采花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采花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呈報清算人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清算完結程序,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   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次,依公   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清算人應附具相關文件資料向法   院聲報,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   聲請就相對人采花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花坊公司)   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業已於民國92年9月5日准予核備在   案。聲請人前於98年9月17日函文本院表示,就相對人采   花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已完結,聲請人今均   未提出清算完結之聲請及相關文件資料供本院審核,難認相   對人采花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已完結。上開   規定,命聲請人補正下列文件:  ㈠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   產負債表及清算後財產目錄。  ㈡監察人審查前述㈠簿冊之證明文件。  ㈢上述簿冊於送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  ㈣剩餘財產分配表(如無剩餘財產,亦應備註說明)。  ㈤完稅資料。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   定,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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