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2年度司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江慶鐘即采花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采花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呈報清算人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清算完結程序,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
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次
按,依公
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清算人應附具相關文件資料向法
院聲報,
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聲請人
聲請就相對人采花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花坊公司)
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業已於民國92年9月5日准予核備在
案。
嗣聲請人前於98年9月17日函文本院表示,就相對人采
花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已完結,
惟聲請人
迄今均
未提出清算完結之聲請及相關文件資料供本院審核,
難認相
對人采花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已完結。
爰依
上開
規定,命聲請人補正下列文件:
㈠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清算
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
產負債表及清算後財產目錄。
㈡
監察人審查前述㈠簿冊之證明文件。
㈢上述簿冊於送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
㈣剩餘財產分配表(如無剩餘財產,亦應備註說明)。
㈤完稅資料。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
定,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