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2年度司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江慶鐘即采花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報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
聲請
駁回。 N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N
理 由 N
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
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
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第1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
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第4項定有
明文。又「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
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以采花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2月18日經
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為由,檢具經監察
人於91年6月30日審查、股東臨時會於91年7月10日承認之財務
報表及財產目錄,於92年8月15日向本院聲報就任。又聲請人
就任清算人後,已依公司法第327條規定,於92年8月7日至9日
在報紙刊登3次公告,催告
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
並聲
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
等情,
業據提出報紙3份為
證。則聲請人理應於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對
債權人為清償(
參照公司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始得謂清算完結,再依公司
法第331條第1項、第4項規定,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
,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向
本院聲報。
惟聲請人遲未向本院聲報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
表,經本院於96年9月4日、98年9月8日函請聲請人於10日內補
正,聲請人僅再次提出股東臨時會於91年7月10日承認之財務
報表及財產目錄,
迄未補正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故聲
請人於98年9月17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
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依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