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度除字第 39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四四號   聲 請 人 晟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二年三月一日 │陸拾參萬玖仟參佰貳│IB000六七一│ │ │ │司魏道榮 │行 │ │拾壹元 │二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