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四四號
聲 請 人 晟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三三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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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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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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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二年三月一日 │陸拾參萬玖仟參佰貳│IB000六七一│ │
│ │司魏道榮 │行 │ │拾壹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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