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四九號
聲 請 人 峻瑞空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0七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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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0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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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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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彰化銀行城內分行 │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伍萬貳仟伍佰元 │AS0七一一二二│ │
│ │公司 李國祥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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