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九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
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
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