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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度補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九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 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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