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142號
原 告 張千惠
朱瓊華
原 告 李鄭寶霞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賴重堯
律師
被 告 卡德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和仁
兼
訴訟代理
人 洪素珠
被 告 吳元勳
奈米趨勢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瑞健
人 6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律師
受告 知 人 劉秋光
上列
當事人間
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所附附表及附表A,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
附表及附表A。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應增列「受告知人劉秋光住台
北市○○區○○○路○段○○○巷○○號4樓」。
原判決所附附圖中第2張「參考圖」,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參
考圖」。
原判決所附附圖中「附圖(E)」,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附圖
(E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