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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度訴字第 47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77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捌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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