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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度除字第 12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七九號   聲 請 人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一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國泰銀行仁愛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壹拾玖萬貳仟陸佰貳│BA三0六六七七│ │ │ │份有限公司李宗嶽 │ │ │拾捌元 │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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