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4年度司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己○○
辛○○
庚○○
丁○○
戊○○
癸○○
乙○
丙○○
共同
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檢 查 人 蕭珍琪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蕭珍琪會計師為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北誼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曾經本院93
年度司字第179號選派檢查人洪慶山,然其任職之致遠會計
師事務所同時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甲○○擔任董事長之東
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則本件於進行檢查
人職務時,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所代表之東展公司間,
難謂
無利益衝突,檢查結果已難令人信服。再者,洪慶山會計師
未執行過液化石油氣經銷與分裝產業之相關事務,在其執行
此件檢查
期間,尚多次與劉立恩
律師溝通,委由劉立恩律師
從旁提供意見,本院裁定至今近一年,尚未著手實施檢查,
其顯
非適任之檢查人,洪慶山會計師更通知聲請人辭去本事
件檢查人之職務。
爰聲請准予更換原選派之檢查人,改由劉
立恩律師擔任本件檢查人。
二、
按繼續1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
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繼續1年以上,合計持
有相對人已公開發行股份總額3%以上之股東,前以相對人新
董事長甲○○上任後,有異常虧損,經營管理及財務已出現
重大瑕疵,又相對人之競爭對手案外人北海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而甲○○之子案外人吳上賓擔任北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之負責人,是否涉及利益輸送,有選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
務帳目及財產之必要,爰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93年度司
字第179號選派洪慶山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此有本院93年度司字第179號裁定在卷
可
憑。
三、聲請人主張洪慶山會計師任職之致遠會計師事務所同時為相
對人法定代理人甲○○擔任董事長之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於進行檢查人職務時,與相對人法定代
理人所代表之東展公司間,難謂無利益衝突,且自裁定至今
,尚未著手實施檢查,其顯非適任之檢查人,爰聲請變更檢
查人為劉立恩律師等語。而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持續1年
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業經聲請人於前
93 年度司字第179號選派檢查人案件中提出股票影本為證,
足認聲請人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數3%之股東。次查,前開93年度司字第179號裁定選派之檢
查人洪慶山會計師到庭陳稱因其簽證之一家公司被相對人公
司買走,相對人公司成為其客戶,可能對其獨立性造成影響
,基於獨立性關係,辭任檢查人比較好等語,有本院94年3
月24日
訊問筆錄在卷可憑。原檢查人洪慶山既已辭任,而聲
請人所舉管理階層有無利益輸送
等情事,涉及高度專業之帳
務問題,本院認仍以選任會計師擔任檢查人較為適當。經本
院
依職權函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
選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經該會推薦蕭珍琪會計師(資誠會
計師事務所,設台中市○區○○路一段345號31樓),有該
會94年6月3日北市會字第0940262號函
可稽,本院審酌蕭珍
琪會計師執行會計師業務多年,現職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執
業會計師,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
識
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
益,認
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會
計師蕭珍琪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公司業務之帳目及
財產情形。
四、檢查人之
報酬依
非訟事件法第84條之規定,由相對人負擔。
五、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
六、依
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