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4年度司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曹竹溪 (即澳大利亞商安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
樓
代 理 人 陳長文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曹竹溪為澳大利亞商安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澳大利亞商安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
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澳大利商安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
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
案,經徵得曹竹溪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
曹竹溪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
、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媛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