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司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曹竹溪 (即澳大利亞商安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            樓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曹竹溪為澳大利亞商安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澳大利亞商安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 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澳大利商安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 案,經徵得曹竹溪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 曹竹溪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 、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媛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