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親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非婚生子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親字第5號 原   告 乙○○ 通訊處:高 訴訟代理人 丙○○ 通訊處同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乙○○(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非被告甲○○(男、民國0 年0 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婚生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生母丙○○與被告於民國58年間結婚,並於00年 0 月00日生育原告,原告生母丙○○與被告於86年5 月17 日協議離婚。原告係生母丙○○在與被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 生,依法推定為被告之婚生子女,然原告與被告實無血緣關 係,為此求為判決確認原告非被告之婚生子女等語。聲明: 確認原告非被告之婚生子女。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 日起至第302 日止為受胎期間;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 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 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1 年內,提起否認之訴,民法第1062 條第1 項、第10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子女獲知其血統 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 憲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 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 ,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 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 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 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 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 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 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七十五年台上字 第二○七一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有關 機關並應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 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改進,以符前開憲法意旨 。」、「本件聲請人如不能以再審之訴救濟者,應許其於本 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提起否 認生父之訴。其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親子關係事 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至由法定代理人代 為起訴者,應為子女之利益為之。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 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 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 法尚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 立法形成之自由。」,有93年12月30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文附卷可佐。  ㈡原告係在生母丙○○與被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本應依法 推定為被告之婚生女,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並無血緣關係, 本於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內容,且於該號解釋93 年12月30日公布後一年內即94年1 月7 日提起本件訴訟,尚 無不合。  ㈢原告係生母丙○○在與被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原告依法   受婚生推定為被告之婚生女,惟原告並非生母丙○○自被告  受胎所生,兩造間並無父女之血緣關係等事實,業據原告提 出戶籍謄本、原告與被告甲○○血緣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 件第22頁)。被告並未到庭亦未提出書面答辯,雖本件依上 開解釋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四條之規定,不適用關 於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然依原告 提出之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甲○○(即被告)與高子 婷(即原告)於90年10月19日接受DNA血緣關係鑑定,結 果顯示可以排除甲○○為高子婷的父親的關係。」等語,是   原告主張其並非生母丙○○自被告受胎所生之女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既非其生母丙○○在與被告婚姻關係存續中自被 告受胎所生,原告請求確認原告非被告之婚生子女,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