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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4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02號 原   告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被告拓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拓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玖仟玖佰貳      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      仟柒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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