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02號
原 告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義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拓遠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拓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玖仟玖佰貳
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
仟柒佰貳拾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