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重訴字第 10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原   告 莊榮德 訴訟代理人 鄭佑生 複代理人  蔣宜庭律師 原   告 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日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李文欽律師 被   告 陳宗仁       陳彥宏       陳世偉       陳世豪       陳龍河       杜林寶珠       張裕誠       張健發       駱文雄       陳素琴       徐啟銘       吳沈榮       黃正男       侯嘉裕       連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原判決附圖一,應更正為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