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原 告 莊榮德
訴訟
代理人 鄭佑生
複代理人 蔣宜庭
律師
原 告 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日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李文欽律師
被 告 陳宗仁
陳彥宏
陳世偉
陳世豪
陳龍河
杜林寶珠
張裕誠
張健發
駱文雄
陳素琴
徐啟銘
吳沈榮
黃正男
侯嘉裕
連斯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原判決附圖一,應更正為附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