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66號
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共同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柒佰捌拾叁萬肆
仟玖佰捌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叁萬貳仟玖
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叁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請詳細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及原因
事實並所附證據),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