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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重訴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66號 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共同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柒佰捌拾叁萬肆      仟玖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叁萬貳仟玖      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叁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請詳細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及原因      事實並所附證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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