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85號
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丁○○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丁○○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金額為港幣壹仟壹佰零伍萬伍仟元,依
原告起訴時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港幣賣出匯率兌
換新台幣為一比四點三二,折算為新台幣肆仟柒佰柒拾伍
萬柒仟陸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叁萬貳仟貳佰捌拾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肆拾叁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