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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重訴字第 1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85號 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丁○○發支付命令   ,被告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金額為港幣壹仟壹佰零伍萬伍仟元,依    原告起訴時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港幣賣出匯率兌    換新台幣為一比四點三二,折算為新台幣肆仟柒佰柒拾伍    萬柒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叁萬貳仟貳佰捌拾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肆拾叁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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