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重訴字第 1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85號 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送達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 9 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炎暾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