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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重訴字第 1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533號 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楊崑山發支付命令,   被告楊崑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捌佰壹拾貳萬貳仟肆    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叁萬伍仟伍佰肆拾肆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肆拾叁萬肆仟伍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民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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