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533號
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楊崑山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楊崑山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捌佰壹拾貳萬貳仟肆
佰壹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叁萬伍仟伍佰肆拾肆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肆拾叁萬肆仟伍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民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