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4年度金字第2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
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趙順生
黃正欣
律師
被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訴訟代理人 范綱有
周義勝
梁雅婷
林愛善
張炳煌律師
郭佩佩律師
被 告 胡洪九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凱律師
複代理人 洪郁棻律師
被 告 仝秀君兼仝玉潔之
繼承人
仝清筠
仝汪文娟
黃靜琳
寶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仝秀馨
被 告 欣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明輝
上六人共同 劉福宇
訴訟代理人 王以國律
蔡文玲律師
朱瑞陽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
被 告 繆竹怡 原住台北市○○○路○段○○巷○號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被 告 大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雄
被 告 孫道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被 告 孫陳淑娟
孫道亨
上二人共同 羅明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
吳存富律師
許献進律師
複代理人 歐陽佳怡律師
廖培穎律師
被 告 欣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欣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洪仲光
被 告 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
兼法定代理 劉偉剛
人
被 告 鄭超群即鄭乙丑之
繼承人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
複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俞大衛律師
被 告 源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苑竣唐
人
上二人共同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淑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
9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及判決書第一一二頁九、
綜上所述段落中,關
於「編號D欄位」記載,應更正為「編號E欄位」。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