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986號
聲 請 人 向日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真財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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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9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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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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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向日葵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農│94年1月31日 │162,767元 │NA0000000 │ │
│ │ 盧真財 │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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