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597號
聲 請 人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
法定
代理人 乙○○(即耐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甲○○
1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59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中國農民銀行營業部│93年8月30日 │4,975元 │23462 │ │
│ │限公司 林華德 │ │ │ │ │ │
└──┴─────────┴─────────┴───────────┴─────────┴────────┴──┘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