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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全聲字第 8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本院以88年度裁全字第1794 號假扣押裁定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原名大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安 分公司)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履行連帶保證契約請 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88年度裁全字第1794號裁定准予 假扣押後,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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