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本院以88年度裁全字第1794
號
假扣押裁定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即
債權人(原名大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安
分公司)為保全對於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履行連帶
保證契約請
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88年度裁全字第1794號裁定准予
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