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度訴字第295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葉秀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之金額,應更正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零柒佰伍拾叁元」。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