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780號
聲 請 人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1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780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宏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 │1 │350 │ │
│ │原大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002 │宏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 │1 │470 │ │
│ │原大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