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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除字第 27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780號 聲 請 人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3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780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宏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 │1 │350 │ │ │ │原大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002 │宏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 │1 │470 │ │ │ │原大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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