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3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大垣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大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姓名、地址,及請釋明
對甲○○請求之
法律依據(
本件發票人為大垣實業有限公司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