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3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迪橋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張金盛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奧美多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全部請求金額皆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二、利息自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