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7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