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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357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7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開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虹邦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虹邦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查債務人虹邦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設於台北縣新莊市,本 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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