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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358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8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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