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8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甲○○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