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9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江文杰(吳貴龍之
遺產管理人)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
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己依法公告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