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1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
債務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
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