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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3628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6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 對 人債務人  阮文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零玖佰玖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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