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4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
代理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甲○○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設立登記相關資料(應具載明其
法定代理人
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