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5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美商僑福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先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竣宇有限公司是否亦為
本件之
債務人之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