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65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参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
)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