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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365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6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参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   )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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