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5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東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
○○、戊○○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請求標的(有無請求
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