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5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甲○○即賺億圓水果
樓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債務人正確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總金額及其計算式。
三、請釋明力霸飯店是否亦為請求之對象,並提出其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資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