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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36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普晙股份有限公司、趙承先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最新之公司變更事   項登記表。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系爭支票發票人為公司個人)。 二、請釋明請求之利率(應指明多少利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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