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5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普晙股份有限公司、趙承先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最新之公司變更事
項登記表。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系爭支票發票人為公司
非個人)。
二、請釋明請求之利率(應指明多少利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