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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366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相 對 人債務人  國興印刷廠 法定代理人 是志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興印刷廠、是志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利息起算日。 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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