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6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國興印刷廠
法定
代理人 是志中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國興印刷廠、是志中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利息起算日。
三、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