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66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甲○○原名:洪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三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
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