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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3662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6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債務人  康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德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孔德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承基             1,2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零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八.一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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