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66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
乃君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高鴻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陸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