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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保險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保險字第5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婷律師 被   告 中外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       SINOTRAN. 法定代理人 徐秋敏 被   告 萬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中外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 司(SINOTRANS CONTAINER LINES CO.)法定代理人「趙沪湘」 之記載,應更正為「徐秋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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