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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催字第 3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035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AA0000000 之支票,發票人係「暉」林印刷設計有限公   司林周金或「輝」林印刷設計有限公司林周金(請更正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正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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