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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全聲字第 10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9100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若於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債務人即無必要再為聲請 。 二、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給付貨款 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9100號准予假 扣押後,業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聲 請人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現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 96年度重訴字第294 號),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支付 命令聲請狀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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